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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代办

2018-12-06 11:49:45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四、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二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四、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三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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