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升级所需材料 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