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
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描述企业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设立、变化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完成营业收入等情况;企业从业中高级、注册、专职专业人员情况;企业申报业绩情况;企业此次申请资质事项和人员、业绩等达标情况。单位盖章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6)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财务报表;
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8)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9)《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10)《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11)《申请表》所列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13)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1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不提供)。
三、材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3.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5.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7、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二)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2.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其中工程业绩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主项资质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部门,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
2、主项资质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含不分级):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章):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江苏省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3、企业诚信手册。